独立法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等额分配。 使用的作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者的,应当等额分配该作品的报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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