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等额分配。 使用的作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者的,应当等额分配该作品的报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等额分配。 使用的作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者的,应当等额分配该作品的报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