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