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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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