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