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八条

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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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