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