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