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