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