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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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