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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