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