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 人员;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 (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 负责人。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申领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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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