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 (三)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监察执法的业务知识; (四)参加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