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环境监察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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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