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