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 (三)违反廉洁执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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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