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 (三)违反廉洁执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 (三)违反廉洁执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