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形。 注销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当交回发证部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形。 注销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当交回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