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形。 注销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当交回发证部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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