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申请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持证人从事环境监察执法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三)持证人所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污损、残缺的; (四)持证人职务、级别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形。 申请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应当将原证件交回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新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