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遗失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当在核实后及时补发新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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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