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证件管理第十七条持证人遗失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当在核实后及时补发新证。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