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证件统一报送发证部门审验。 发证部门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验: (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所载信息是否与持证人实际情况相符; (二)持证人是否持有有效的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合格证明。 逾期未审验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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