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证件统一报送发证部门审验。 发证部门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验: (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所载信息是否与持证人实际情况相符; (二)持证人是否持有有效的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合格证明。 逾期未审验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证件统一报送发证部门审验。 发证部门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验: (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所载信息是否与持证人实际情况相符; (二)持证人是否持有有效的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合格证明。 逾期未审验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