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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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