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下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派开展异地环境监察执法活动的,不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规定的区域范围限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