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证件管理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下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派开展异地环境监察执法活动的,不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规定的区域范围限制。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