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使用区域、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 禁止伪造、变造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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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