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证件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使用区域、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 禁止伪造、变造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