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证件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维护。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