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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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