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