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