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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