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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