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