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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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