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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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