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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