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