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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