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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