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