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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