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