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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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