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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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