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