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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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