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