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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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