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