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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