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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