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条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须经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