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1997年5月1日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后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扩大投资规模及延长经营期限的,须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1997年5月1日后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80天内,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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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