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印刷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