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印刷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