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各级新闻出版及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或者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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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