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撤销该外商投资项目。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