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撤销该外商投资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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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