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申请,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