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申请,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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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