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