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