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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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