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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